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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两级制由今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图文)

 香港利得税两级制

   《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刊宪,以实施二零一七年《施政报告》中宣布的利得税两级制。

   利得税两级制将适用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

1)法团首200万元的利得税税率将将至8.25%,其后的利润则继续按16.5%征税。

2)至于独资或合伙业务的非法团业务,两级的利得税税率相应为7.5%15%。纳税法团或非法团业务每年分别最多可节省165,000元和150,000元税款。

   3)每一集团只可提名一间集团企业享受此税率优惠并须声明并无任何其他集团企业选择两级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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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发言人表示:「政府的目标是在维持简单低税制的同时,实行具竞争力的税制以促进经济发展。利得税两级制可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及初创公司)的税务负担、缔造有利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以及提升香港的竞争力。假设有20%的纳税企业属关连企业,实施利得税两级制会令政府税收每年减少约58亿元,相等于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利得税收入总额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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