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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起名注意事项

作者:世贸企业咨询    来源:www.wtec-h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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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随着海外贸易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为了方便接收外汇、税务筹划、打造海外品牌等目的纷纷选择去注册离岸公司。而香港因其政治、经济地位成为注册离岸公司的理想选择。世贸企业咨询今天就来给大家讲一下注册香港公司起名时需要注意哪些?

 

1、在香港有限公司下面可以申请分行,分行名称无须以“有限公司”或“Limited”结尾。必须向税务局申请分行登记证(没有注册证书,且此分行登记证不能代替公司的商业登记证)

 

2、公司名称获得注册并不表示该名称受到保护,也不表示该名称不会遭其他人反对。如其后有侵犯知识产权的申索提出,该公司不能以名称已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作为免责辩护。

 

3、如果该名称被认为与注册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另一名称“过分相似”,处长会向该公司发出更改名称指示。如不遵从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级人员可被检控,现时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如持续失责,则可处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700元。

 

4、在某些情况下,其他法例已对公司名称中采用某些字及词作出规管,当地使用该等字及词会构成形式罪行,举例如下:

 

(1) 根据《银行业条例》 (香港法例第155章)的规定,未经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称中采用[银行] (“Bank”)一词,即属违法。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的规定,除了该条例界定为[交易所] (“Exchange Company”)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证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或[联合交易所] (“Unified Exchange”)或其他变体用于公司名称,违反这项条文会构成刑事罪行。

 

(3) 除《专业会计师条例》 (香港法例第50章)界定的执业法团外,任何公司如把“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public accountant”的称谓,或英文缩写“C.P.A.”或“P.A.”,或[执业会计师]、[核数师]或[审计师]的字样用于公司名称,也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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